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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破裂引纠纷 彩礼返还如何判定法治瞭望(通讯员 米合拉依·阿布都日西提)已经谈婚论嫁的情侣因感情破裂而分手,筹备婚礼的相关费用该不该返还?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对彩礼返还事宜作出判定。 彩礼纠纷的缘起 2024年初,原告阿某与被告麦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决定于2024年5月15日举办婚礼。然而,在婚礼筹备期间,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了分手。在这期间,阿某向麦某给付现金70,000元、黄金项链及黄金戒指(价值约24,000元)作为彩礼,同时向照相馆预订拍摄婚纱照,并购置了婚纱(价值约2700元)。分手后,阿某多次与麦某协商费用分担问题,但均未果,阿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麦某返还筹备婚礼相关的费用。 彩礼范畴的司法界定 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钱款,包括大额赠与、贵重财物和具有身份意义的物品等。彩礼具有明显的婚姻缔结目的,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双方家人或中间人的见证下进行,且财物价值往往明显超出当地一般礼节性赠与的范畴。 本案中,阿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现金70,000元,订婚时赠与麦某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亦属于彩礼范畴,而其为女方购置婚纱、拍摄婚纱照等费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因此获益,属于消费性支出,不能认定为彩礼。最终,法院判决麦某返还阿某94,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回归本质,倡导文明婚俗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其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同时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在实际生活中,应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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