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签了合同,交了房,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吗?

2025-07-01 09:35:02    来源:法治瞭望

  二手房买卖在房地产交易中十分常见,相比较于新房买卖更容易产生纠纷,往往会有“跳单”违约、一房多卖、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况。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一套85平米的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王某应在三十日内将产权证书交给刘某,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但未对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产权变更等事宜作出约定。后王某以自己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刘某入住案涉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王某未将产权证书交给刘某,也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泽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刘某按约向王某付清了购房款,王某也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虽然合同中未对产权变更登记作出约定,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后,出售人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系其法定义务,法院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刘某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官提醒】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出卖人违约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转移所有权,不能依据合同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房屋作为不动产,买卖双方只有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同时也提醒大家,购买二手房时,应充分了解房屋产权情况和法律风险,签订合同后按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尽快办理过户登记,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在遭遇对方违约时,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讯员:克日木拉·艾木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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