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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 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 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 ——兼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双重规范基础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两大基石;德治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相互支撑、相互转化。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们系统论证“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梳理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剖析当代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完善以法律为底线、以道德为高线的复合型治理模式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学理支撑和实践路径。
理论溯源: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古今之辨
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治” 西周以降,“礼”与“刑”共同构成治理秩序。《周礼》定纲纪、明伦常;《吕刑》设刑罚、惩奸邪。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同时不否定“政刑”的辅助功能;荀子更提出“隆礼重法”。汉唐以后,“德主刑辅”“出礼入刑”成为正统,体现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双向互动。 西方思想史上的“自然法—实证法”之争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提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近代以来,康德以“道德律令”为法律正当性奠基;边沁、奥斯丁则强调法律的命令性与制裁性。及至20世纪,富勒、德沃金、哈特等学者围绕“法律是否包含最低限度道德”展开论战,进一步凸显二者张力。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 马克思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而不是社会以法律为基础。”恩格斯强调:“道德是从社会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与道德同属上层建筑,共同反映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统一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之中。
思想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视野下的“德法合治”新范式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价值同构 习近平总书记把法律与道德比喻为“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强调二者价值同源、功能互补: 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道德体系的内核,也是立法、执法、司法的价值引领;其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划定行为底线,道德以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塑造行为高线;底线不破,高线可期。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制度融合 立法上,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如《民法典》第一条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英雄烈士保护法》以法治手段捍卫英烈尊严。执法上,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体现“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彰显惩教结合、德法并举。司法上,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以裁判文书说理传导公共道德,实现“判决一案、教育一片”。守法上,通过“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以案明德,推动全民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示范引领 领导干部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也是道德风尚的示范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要求领导干部在法治框架内履职用权,在道德高地上率先垂范,实现“以德修身、以法立威”的良性互动。
现实审视:当前道德—法律断层与德治—法治失衡的突出问题
道德滑坡引发法律高成本 老人跌倒无人敢扶、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网络暴力层出不穷,均凸显道德失范导致法律治理成本激增。 法律滞后导致道德无力 新兴领域如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基因编辑伦理风险、数据跨境流动等,法律空白或模糊,使道德评判缺乏刚性支撑。 德治手段单一化、空洞化 一些地方把道德建设简单化为“刷标语、喊口号”,缺乏制度抓手,难以转化为日常行为规范。 基层治理中“法律硬、道德软”现象 部分乡村“天价彩礼”“厚葬薄养”问题久治不绝,原因在于法律介入有限、道德约束失灵。
路径选择:构建法律为底线、道德为高线的复合型治理体系
立法维度:完善“把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转化机制 建立“道德入法”评估制度。立法机关在立项、论证、审议阶段,对拟规范事项的道德基础、道德争议、道德成本进行专项评估,防止“法律万能”与“道德泛化”两种极端。 建立“法律道德化”的弹性条款。借鉴《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为司法裁判留下道德裁量空间;在行政法领域引入“行政裁量基准+道德劝导”二元模式。 执法维度:打造“刚柔并济”的执法范式 推广“柔性执法清单”。对轻微违法且主观恶性不大的行为,优先适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信用承诺等德治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建立“执法道德评议”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楷模、媒体代表参与重大执法案件评议,以社会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 司法维度:强化“裁判说理”与“价值引领”双重功能 完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纳入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传递道德信号。 建立“判后释法+道德回访”机制。对赡养、邻里、家事等案件,在判决后由法官联合村居干部、乡贤开展道德回访,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守法维度:构建“全民守法、全民明德”的社会生态 推进“道德银行”“时间银行”等社区治理创新,把志愿服务、邻里互助量化为道德积分,与信用评价、公共服务优惠挂钩。 深化“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体系。把法治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思政课程一体化建设,把家风家训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考核。 技术维度:运用数字技术促进德法融合 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法律惩戒与道德激励的联动。 推广“互联网+文明创建”,通过大数据分析市民文明行为轨迹,为精准普法、精准德育提供数据支撑。
结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2500年前孟子的箴言,在21世纪的中国依然熠熠生辉。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创造性提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开辟了德法合治的新境界。面向未来,我们必须以更加坚定的历史自觉、更加系统的制度设计、更加精准的技术支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把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方法融入道德建设各方面,真正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和强大精神动力。 (中山大学 张海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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