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多年好友因借款对簿公堂 法院调解促自动履行法治瞭望(通讯员 苏比努尔·斯依提麦麦提)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产生的借贷本属平常,但若处理不当,不仅钱财可能受损,多年友情也可能毁于一旦。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在调解期间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是相识多年的老朋友。2020年,王某因购房资金不足,向李某提出借款10万元。李某顾及多年友情,虽有些为难,但仍答应借款。不过,李某家人强烈要求王某出具借条,王某便向李某出具了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并未按约还款。李某多次委婉提及,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两人关系逐渐产生裂痕。今年,李某家人林某生病住院,急需医疗费用,李某于是向王某明确提出返还借款的请求。面对李某的急切需求,王某置之不理,未作出明确答复。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有多年友情基础,具有调解可能。法官首先与王某沟通,从法律角度阐明,根据借条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确实负有还款义务。同时,法官也从友情的角度耐心劝导:“当初你购房困难时,李某顾及情谊伸出援手;如今他家人患病急需用钱,你将心比心,应当履行承诺。”随后,法官又与李某交流,引导他回顾两人的多年友谊,理解调解解决纠纷对维护友情的价值。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协调,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还款,但希望分期支付。法官向李某转达了这一意愿,并说明王某目前的经济状况。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令人欣慰的是,调解书送达后,王某在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前,主动将全部借款一次性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法官强调,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未按约还款,不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伤害双方感情。而当纠纷发生时,诉讼并非唯一解决途径,法院调解既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能缓和双方关系,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双赢。对于本案被告在调解期间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法官表示,这体现了调解工作的价值,既解决了纠纷,又维护了社会关系,节约了司法资源,是值得提倡的纠纷解决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
京ICP备09001449号-10 京公网安备 110108008263 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 切换到电脑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