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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名誉侵权必追责法治瞭望(通讯员 翟亚清 孙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需以守法为界。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案,对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恶意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予以规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于某(以下均为化名)系木门专卖店经营者,与被告顾某签订装修合同后,双方因施工事宜产生纠纷。于某多次主动提出协商退款以化解纠纷,均遭顾某拒绝,同时顾某还在某平台发布多则恶意视频,配以侮辱性、煽动性文字,相关内容迅速扩散,引发不明真相网友谩骂误解,导致于某多年积累的商誉严重受损,部分客户因此取消合作,其经营与身心均受严重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纠纷,但顾某发布的网络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客观上贬损于某名誉、破坏其商业信誉,已构成名誉侵权。法院依法判决顾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视频内容,并在其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置顶展示不少于30日,消除不良影响。 法官提示: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底线,坚持文明上网、理性发声,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杜绝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自觉规范网络言行,共同维护清朗、有序、安全的网络环境。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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