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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易遇纠纷 法院判决护权益微信交易虽便捷,维权风险需警惕。一起口头约定的玉米买卖纠纷,最终在法院的公正审理下,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原告易某因经营饲料销售需要玉米,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被告蒋某的微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订购33吨玉米,每千克单价2.6元,总货款85800元,由被告负责运输。2023年4月6日、7日,原告分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77000元,双方约定剩余货款卸货后结清,但被告收款后,始终未按约定发货,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虽在微信中承诺退还货款,却一直未履行退款义务,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法律服务费。 经法院依法审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未履行发货义务,且承诺退款后未兑现,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某退还货款77000元,被告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某支付 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7日的利息 5646.63元,并支付以7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35%自2025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说法】 该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的交易关系和被告的违约事实。法院依法判决,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欠债必还”的法律底线。 交易留痕。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交易时,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并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积极应诉。诉讼参与人应依法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还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诚信履约。合同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义务,违约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供稿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供稿人:阿依古孜力·阿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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