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机动车撞亡无牌三轮驾驶员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2026-10-10 10:15:46    来源:法治瞭望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实中,部分驾驶人漠视交通法规,机动车超速、违规驾驶,非机动车、三轮车辆无牌上路、违法通行,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剧。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6年2月24日16时27分左右,被告人努某开xxxxxx号小型车从东向西行驶,到伽师县某路段时,与被害人吾某从北向南驾驶的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吾某在事故中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汽车、三轮摩托车受损。

  【法院审理】

  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后果严重,虽然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被害人吾某也存在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检查了被害人的伤情,采取了抢救措施,保护了现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积极配合警察,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驾车出行务必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速、分心驾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危险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勿逃逸,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积极配合调查;

  严谨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此类车辆安全防护性能差,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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