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的责任边界争议

2026-11-05 14:05:10    来源:

  编者按:本文基于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卷宗资料、银行流水等素材整理而成,文中观点为当事人一方视角,不代表作者立场。该案目前处于上诉阶段,尚未形成生效裁判,案件最终事实认定与处理结果,均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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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账户遭到查封、征信受限,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票据贴现周转资金,由此引发的债务归属争议,是民商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现实问题。张家口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就折射出企业经营过程中,公司债务与管理人员个人责任如何划分的现实难题。

  本案相关主体为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原公司经理李旺、出借人刘会兰以及张家口联威商贸有限公司,案件案号为(2025)冀 0702 民初 4223 号。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3 月,李旺担任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主持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负责部分财务协调工作。受市场环境与疫情叠加影响,企业经营承压,历史债务不断堆积,公司账户多次出现征信受限、被司法查封的情况。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运转,李旺在职期间需要多方协调外部周转资金,在巨大工作压力之下,于 2023 年 3 月离职。

  案涉纠纷的资金源头,来自企业一笔混凝土销售货款。2022 年,业务合作方向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结算形式为工银 e 信电子票据。受征信与账户状态限制,该公司无法直接兑付该票据。为此,委托张家口联威商贸有限公司、万全区金宏工程队开展票据贴现兑付,其中张家口联威商贸有限公司兑付资金 190 万元,万全区金宏工程队兑付资金 110 万元。

  张家口联威商贸有限公司将兑付的190万元贴现变现后,一部分用于支付该公司砂石料等原材料款项,剩余130万元按照企业安排,用于清偿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多笔对外民间借款,其中即包括对刘会兰的30万元欠款。张家口联威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凭证,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亦已完成相应财务记账,该130万元的债权债务已无争议。

  回溯该笔债权的形成,2022 年 6 月 15 日,刘会兰与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加盖公司公章的《借款协议》,向企业出借 30 万元,该笔资金直接转入公司对公账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从协议以及资金流向来看,该笔借款的原始债务人为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债务到期后,因为公司对公账户被限制,无法直接向刘会兰偿还借款本金。彼时李旺作为公司经理,便与张家口联威商贸有限公司沟通,请求该公司代为偿还这笔 30 万元借款。2022 年 7 月 8 日,张家口联威商贸有限公司向刘会兰转账 30 万元,转账备注填写为 “借款”。该备注为付款方单方填写,并未经过相关各方共同确认。刘会兰收到该笔款项后出具收条,注明该款项属于张家口联威商贸有限公司代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

  时隔三年有余,2025 年 9 月 5 日,张家口联威商贸有限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刘会兰、李旺、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一并起诉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相关当事人账户被冻结,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资金周转带来一定影响。

  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审计由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联威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向也由两家申请方确定。张家口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庭审环节,各方当事人提交借款协议、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公司章程等多组证据,完成举证与质证。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案涉 30 万元属于李旺的个人借款,判令李旺个人返还 30 万元本金;认定李旺协调还款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驳回原告针对刘会兰、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审计鉴定费合计 27820 元,全部由李旺承担。

  该案之外,各方还存在多起关联矛盾。李旺在职期间,因公司经营往来,对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其就此提起诉讼后,案件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也针对李旺及相关业务合作主体,在多家法院提起多起诉讼,并多次申请财产保全。此前该公司举报李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当事人李旺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费用分担以及职务行为的判定均持有不同看法。

  在债务归属层面,李旺认为案涉 30 万元本源是公司债务。借款由公司签订协议、接收资金并用于企业经营,第三方转账是代企业偿还旧债。自己只是履行经理岗位开展沟通协调,既没有出具个人借条,也未曾占有、使用该笔资金。一审结合亲属关系与部分聊天片段推定个人借款,将公司债务转由个人承担,他对此不能认同,同时对判决书中部分事实评述提出不同意见。

  证据采信上,其认为庭审提交的借款协议、流水、收条、代付收据等材料,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还原借钱给公司、账户受限、第三方代为偿债的完整经过。转账备注仅为单方填写,收条也应当结合全部案卷材料综合评判,不应割裂证据,仅凭单一材料否定代还款的客观背景。

  对于 20000 元审计鉴定费全部由自身承担,李旺提出,审计并非由己方申请发起,审计主要围绕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财务情况开展,服务于申请方举证,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有失公允。同时他提出,审计机构针对案涉款项的认定出现过调整,部分审计事项超出法院委托范围,对相关审计结论的参考价值存有疑问。

  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李旺提出,不能仅依靠公司章程内部条款下结论。依据 2021、2022 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其拥有承包经营权限,协调资金、处置企业历史债务,属于承包经营当中的工作职责。公司章程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不宜直接用来对外否定履职行为的性质。据介绍,当时公司财务岗位均为集团招录正式员工,付款拥有完整审批流程,集团也对下属公司财务实施常态化监管。

  目前当事人已经选择通过上诉程序继续维权。当事人表示尊重各方诉讼权利,也尊重法院独立审判,期待二审能够全面梳理全部在案证据,厘清事实边界,依法作出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

  本案涉及的并非单纯的一次借贷,而是一条从企业应收货款、电子票据贴现,到资金用于清偿公司历史债务的完整链条。透过个案,有几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或可引发思考。

  一是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界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通常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原始借款的协议签订主体、资金接收账户均为张家口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款项用于企业经营,就债权的初始形成而言,属于公司债务的特征较为明显。此后第三方代企业向债权人还款,究竟是“代公司清偿旧债”,还是演变为高管的个人借款,关键要看是否存在明确的个人借贷合意,转账备注等单方填写内容,本身通常不足以单独创设借贷关系,往往需要结合借款凭证、资金流向、收条、经营背景等整体判断。

  二是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如何区分。经理协调第三方为企业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既要看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也要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模式。若企业通过目标责任书等方式赋予了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与处置权限,管理人员为维系企业运转而协调资金、清偿公司既有债务,且资金并未流入其个人账户、未为其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的职务属性就值得认真权衡。公司章程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其对经理职权的内部限定,与对外的履职行为之间如何衔接,是同类案件常遇到的问题。

  三是证据如何整体把握。本案双方对转账备注、收条等材料的证明力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对一份证据的认定,往往需要置于全案证据链条中综合考量,将单份书证与在先的借款协议、完整的资金流水相互印证,才能更接近客观事实。孤立看待某一证据,可能难以反映案件全貌。

  四是司法审计鉴定费的负担与鉴定意见的审查。诉讼中,鉴定费通常根据案件结果、申请主体与举证责任综合确定,并非一律由败诉方全额承担。对于鉴定机构多次调整结论、部分审计事项是否超出委托范围等问题,属于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鉴定意见并非当然的裁判依据,需经法庭依法审查后才能作为定案参考。

  法律的意义,在于让事实有据可循、让责任各归其位。本案最终走向,仍取决于二审对全案证据的审查认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裁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声明:本文为纪实类文章,文中相关观点来自当事人一方陈述,一切案件事实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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