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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点、成因、提出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机动车事故日益增多。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审判实际,总结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点 案件数量递增。2013年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318件,结案318件;2014年受理该类案件345件,结案345件;2015年受理该类案件434件,占所有侵权类案件的82.82%,结案386件。近三年来,每年收案均呈递增趋势,2015年收案数量比2014年增长了25.8%,增长幅度较大。 案情繁杂。涉案主体繁杂,受害人、肇事驾驶员、借用人、实际车主、承租人、雇佣人、雇主、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都可能是被告。赔偿项目多,涉及医疗费、误工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标准、赔偿数额、责任承担比例分配、伤残等级、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的确定、车辆挂靠责任的认定、虚假证据材料的排除、非医保用药的范围的确定、新农合报销扣除、没有固定工作的人的误工费的计算多等造成案件争议焦点比其他传统民事案件要多。 审理周期长,执行难。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比普通民事案件多出财产、人身鉴定的事项,该事项占用相当的时间;涉案当事人是摩托车等非机动车的情形,当事人大多不能自觉履行。[!--empirenews.page--]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分析 (一)车辆保有量的大量增加,机动车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醉酒驾驶,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违规使用,非机动车违章停放,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漠视交通规则的行为是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 (二)车辆外借、租借给他人,车辆挂靠在公司取得营运资格等情况造成被告身份种类的多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分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人身损害根据造成损害的后果不同,分为一般性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财产损害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些情形的存在造成案件涉及赔偿项目的庞杂;责任主体的确定、被害人身份的区分、事故双方责任比例的承担、非医保用药范围的认定、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的确定、虚假证据的排除等造成案情繁杂。 (三)审理周期要长。囿于财产保全、重新鉴定、重复鉴定的案件较多,案件平均审理期限比普通传统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要长。一方当事人在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的情况下,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在治疗未终结前、并发症治疗终结前向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从而给对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提供了正当依据。邮寄送达中常出现本人不在、父母拒收,本人不在、家人拒收,全家外出打工等情形,往往要再次进行直接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也客观上拉长了审理周期。少数情况存在要赔偿的数额大、经济困难客观原因确实无力偿付等造成的执行难,有的被告法律意识淡薄,躲避或拒绝履行义务。摩托车等非机动车投保比率低,造成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少,执行难问题突出。[!--empirenews.page--]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策建议 加大法制宣传,提高交通规则意识。组织法官利用节假日到客运公司、驾校、社区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讲解道路安全法规;以宣传画、宣传册的形式将一些典型案例普及给大众。 先行调解,落实司法救助。庭审前向双方当事人阐明诉讼风险,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调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直接进入保险理赔或者自行赔付的程序,让受害人的权益及时得到维护。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情形,给予救助。 理顺法律关系,明确法律适用。综合证据和开庭审理情况,准确认定被害人是农村还是城镇身份,在被害人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准确划分责任承担比例,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 严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于申请重复鉴定的,应当严格把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的才准予进行重新鉴定。对于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异议于法无据,不符合条件,在释明原因后,不准许重新鉴定,避免有些当事人恶意重复鉴定,拖延审理周期,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可利用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形下,告知当事人判决作出后,应尽快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对于拒不履行判决内容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维护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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