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思考

2016-02-29 11:13:44    来源:法治报道

  对罪犯按法定条件、程序实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既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其目的是为了引领、激励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主动悔罪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但是,近年来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罪犯减假暂报请、裁定、决定(批准)背后实施犯罪的现象多发、频发。

  因此,深入探究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对于促进减假暂的规范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笔者通过梳理、分析近几年国家权威媒体发布的30多起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案件,发现其主要特点有六个:

  (一)犯罪主体以狱警最多,且罪名较为固定。犯罪主体涉及公检法司所属人员,但以狱警最多,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次之。触犯罪名主要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以及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罪约占87.4%。

  (二)犯罪方式较为固定。一是通谋勾结,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请权由监狱(看守所)行使,法院享有裁定(决定)权,而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仅对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保外就医)具有批准权。因此,欲使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违法减假暂,上述任一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都难以单独实施,只有彼此通谋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沆瀣一气,各尽其“能”,才能得以实施。因此,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合伙作案情况多,共同犯罪突出。如,广西罗城监狱原副监狱长胡某会同该狱数名司法警察和相关法院的法官在办理罪犯减假暂中提供“一条龙服务”,使60余名罪犯先后被违法减假暂。二是徇私舞弊,合谋造假。为使罪犯违法保外就医,徇私情私利,合谋编造假病情、假病历、假诊断证明。如,广东省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刘某、原教导员涂某等与两名医务人员非法收受罪犯林某亲属的财物后,共同为林某伪造病情鉴定书并使其违法保外就医。三是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指使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职权。

  (三)犯罪多发于“三类罪犯”(职务罪犯、金融罪犯和涉黑罪犯)减假暂。较之于普通罪犯,“三类罪犯”的亲友、交集中“有权人”“有钱人”多,往往以不同形式或者途径插手、渗透到减假暂中,这也是“三类罪犯”减刑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短,备受各方诟病的主要原因。据统计,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逾七成发生于“三类罪犯”。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即明知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办理减假暂产生的严重后果,却还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透视上述案件,主观方面基本上是直接故意。

  (五)反侦查意识强,检察机关查处难。一是犯罪主体知法懂法,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二是现行的减假暂条件、程序尚不够完备,其缺憾、漏洞易被不法利用,并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三是行贿人与受贿人往往是一对一,证人与涉案人员有密切的利害关系,案发前有互利共赢、一损俱损的默契,导致检察机关采获线索难、固定证据难。

  (六)媒体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如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浮出水面后,各家媒体迅速跟进,有的竟借机炒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empirenews.page--]

  二、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从其自身看:一是“五‘观’”不端。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又是深层次、根源性的思想。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之所以执法司法犯罪,最根本的是其错误的世界观、腐朽的人生观、失衡的价值观、畸形的权力观、变异的金钱观所致。二是尊法、敬法意识缺失。尊法、敬法既是司法工作人员内心法治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工作中严格执法、规范司法的前提。只有尊法、敬法意识强,才能做到权依法使,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不触碰。反之亦然。三是“免疫力”差。有些罪犯为使自己违法减假暂,唆使亲友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把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公关”目标。不是每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那么强的政治定力,久而久之,“免疫力”差的就逐渐蜕化变质了。四是放松自律。自律是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纵观堕落为贪官赃官的司法工作人员,原因尽管见仁见智,放松自律可以说是其身陷囹圄的重要推手。

  (二)从其所在单位看:一是疏于教育。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监狱系统违法减假暂背后职务犯罪窝案、串案频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缘何按下葫芦浮起瓢?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相关司法机关疏于对所属人员的各种正面教育,没有发挥好理想信念教育的“铸魂”、“补钙”作用和警示教育的警戒、震慑作用。二是疏于管控。单位平时对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活动检查督导不到位,八小时之外失察,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更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缺乏猛药去疴的决心和刮骨疗毒的勇气。三是疏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按规定和要求,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剖析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这些职务犯罪案件,从中也反应出了发案单位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是远远不够的。

  (三)从执法、司法环境看:一是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讲究等价交换,但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竟把法律赋予的减假暂报请、裁定、决定(批准)权作为与罪犯及其亲友权钱交易的筹码。前几年,广东茂名监狱的个别狱警竟然在罪犯减刑、假释上公然明码标价。二是受奢靡享乐之风的毒害。当下,奢靡享乐之风虽然成了众矢之的,但前几年颇为盛行,并直接或间接地渗透到了政法系统,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由羡慕、向往外化为行动,思想慢慢颓废,信念也随之动摇,进而权力寻租,在减假暂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三是受“熟人好办事”思想的影响。国人遇事爱找熟人、托关系,而在罪犯减假暂中能直接或间接“说上话”的多是公检法司的人。不论是罪犯亲友找,还是司法工作人员彼此间的不法请托,特别是接受罪犯亲友的“表示”、“意思”后,畸形人情的效用便作用于减假暂,长此以往,职务犯罪的问题也就发生了。

  (四)从法律因素看:一是权力互相制约不力。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违法减假暂,不仅仅是监狱(看守所)报请起点错,法院裁定(决定)、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地市级以上公安)的批准也跟着错,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对减假暂中的相关权力制约设置不够严谨,才使得同一部门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个别司法人员能够恶意串通、彼此关照、互“利”共“赢”。二是对减假暂的监督规定不够完备。尽管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假暂实施监督的权力,但笼统且缺少对报请、裁定、决定(批准)同步、全程监督的规定和硬性监督手段,导致人民检察院监督操作难、落实难、效果偏弱。三是对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处罚偏轻。少数司法工作人员收受罪犯亲友贿赂多是为了给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违法办理减假暂,虽然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两个罪名,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不数罪并罚。另外,依据刑法第401条之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处罚明显偏轻,这也是导致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恣意妄为,不尊法、不敬法、不畏法的又一重因。[!--empirenews.page--]

  三、防范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减假暂职务犯罪的建议

  (一)全面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无数事实证明,千腐万腐首先是思想先腐。因此,必须把司法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一要突出理想信念教育这个重点。紧密结合实际,丰富形式,创新载体,切实筑牢司法工作人员的“魂”、补好“钙”,不断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二要深化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引领司法工作人员始终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公正的价值追求、为民的宗旨理念、廉洁的基本操守,并将其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三要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良知修为和职业操守历练。把坚守法治、严以律己、敢于担当、公平如度作为职业良知修为的基本内容,促使其自警自省、慎独慎微、戒贪戒欲,在任何情况下都经得起考验、抗得住诱惑,真正从思想源头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

  (二)严格执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在追究责任上预防。要全面整治司法工作人员在减假暂中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以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为抓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化廉政建设目标任务,要严格执纪执法,让铁规发力,使禁令生威,真正把大爱从严落到实处。一旦发生违法减假暂和职务犯罪行为案件,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彻底厘清各个环节和承办人、批准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坚持无例外、无禁区,全覆盖。

  (三)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上预防。一要完善减假暂报请、裁定、决定(批准)条件、程序以及各环节互相制约的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从实体和程序上堵塞“权”、“情”、“关系”渗透的漏洞,最大限度地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二要完善减假暂名单和相关法律文书公开、公示范围、载体、时限,以公开促公平公正,让报请、裁定、决定(批准)权在阳光下运行,使司法腐败行为难以隐身。三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减假暂同步、全程监督的规定,并赋予其硬性的监督手段和刚性措施,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四要完善刑罚处罚制度。加大对违法减假暂背后职务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罚当其罪,不再使其痛苦一阵子,实惠一辈子。

  (四)惩防并举,从两手抓上预防。检察院要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一要紧密结合减假暂报请、裁定、决定(批准)中易发、常发问题的环节和具体表现,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协助监狱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和措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二要立足于预防工作的前瞻性,早提醒、早预防,有针对性地搞好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未雨绸缪。三要依法担当,及时亮剑,不管涉及到什么人,只要胆敢以身试法,都要严格依法查办,倒逼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减假暂中远离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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