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再男
近日,醴陵法院执行局通过税务部门排查被执行企业开票信息,精准锁定应收账款,顺利执结到位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28万余元。
完工4年,工程款还没到位
2020年10月,胡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接了长沙某建设公司中标建设的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经结算,该建设公司应支付胡某659968.4元。因资金周转困难,该建设公司仅支付380000元。2024年4月,胡某诉至法院。醴陵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建设公司向胡某支付工程款279968.4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该建设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胡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该建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该建设公司仍未自动履行。经财产查控和调查走访,执行法官了解到该建设公司确无流动资金或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建设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胡某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只要执行“挖”得深,不怕财产不“现身”
案件执行即将陷入困境之时,执行法官依靠多年办案经验,考虑到被执行人系企业,相关经营往来应在税务部门有所留痕,于是赶赴当地税务部门,调取了该建设公司近两年的开票记录。经核对开票情况,执行法官发现该建设公司与湘西古丈某公司有多条开票记录,金额最高达90万元,且开票时间具有一定周期性,可能存在未完全履行的应收账款。

跨市直通,高效联动把钱追
为尽快控制财产,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执行法官当即发函委托湘西古丈法院执行局协助对两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进行调查。在兄弟法院的高效协助下,湘西古丈某公司确认尚欠该建设公司部分工程款,待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即可支付。湘西古丈法院执行局干警遂协助将该应收账款予以冻结,待支付条件成就后通知法院处理。
近日,湘西古丈某公司主动联系醴陵法院执行局,称资金已经到位,可以支付。承办法官与该建设公司确认无异议后,赶赴湘西古丈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以及协助单位的意见,从应收账款中依法扣划案款28万余元。
“开始我都以为公司没钱了,这可真是个惊喜!”胡某在醴陵法院办理了领款手续,案款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执行难,最难的就是查人找物。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清被执行人财产,一般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但上述系统无法覆盖到期债权及收益,需要执行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扩大查找范围,深挖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案中,醴陵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调取被执行企业的税务开票信息,精准开展到期债权调查,并借助全国法院成熟的委托执行机制,高效控制财产,最终将案件执行完毕,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地胜诉权益。下一步,醴陵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兑现更多真金白银。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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