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以案释法】连环二手房交易引纠纷 一张判决厘清权责

时间:2026-04-13 09:30:58  来源:  作者:
导读:买套二手房,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证也办下来了,转头却要退房打官司——这起连环二手房买卖的坑,到底藏在哪?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要撤证,另一方主张买卖自愿、合法有效。法院为何不支持无效主张?行政登记为什么不能在民事官司里一并解决?

  买套二手房,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证也办下来了,转头却要退房打官司——这起连环二手房买卖的坑,到底藏在哪?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要撤证,另一方主张买卖自愿、合法有效。法院为何不支持无效主张?行政登记为什么不能在民事官司里一并解决?让我们通过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大家解疑答惑。

  【案情回顾】

  2019年,艾某从李某处购买一套商品房,付清全款但未办理过户,后李某去世。2023年底,艾某委托中介公司将该房屋挂牌出售,古某看到信息后,于2024年2月与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为33万。古某支付1万元定金及中介公司的相关费用后,艾某交付房屋。

  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为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同年3月,艾某找到张某,其让古某直接与张某签订一份与上次签订的合同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契税,中介公司为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2024年4月,古某称艾某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的合同载明的房屋价格与其签订的合同载明的房屋价格不一致,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艾某行为构成违约,故以艾某违约为由,将房屋腾退给艾某,并将艾某、张某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确认古某与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返还押金款、契税、中介服务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古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据此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故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撤销房屋登记及不动产权证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本案民事诉讼审理范畴,本案不予处理。原告主张的被告返还押金款、中介服务费等其他诉求,因案涉房屋的剩余购房款和中介服务费等费用,在其他案件中已处理,即古某承担案涉房屋的剩余购房款及中介服务费分别向艾某和中介公司支付,古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已通过生效法律文书来确定原告古某承担案涉房屋的剩余购房款及中介服务费等,故本院不再处理原告的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在二手房交易中,产权清晰是交易安全的核心前提。本案中,艾某从李某处购房后未办理过户,又将房屋转售古某,后通过继承人张某完成过户,但多重交易环节埋下纠纷隐患。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法官提醒:1.购房前务必核实房屋权属,确认卖方为合法产权人,避免“一房多卖”或无权处分风险;2.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仅交付房屋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3.若对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有异议,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在民事诉讼中主张。(供稿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供稿人 克日木拉·艾木杜拉)

责任编辑:王生志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09001449号-10
京公网安备 110108008263 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