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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胎儿娩出为死胎 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时间:2026-04-27 11:09:16  来源:  作者:
导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诊疗过错导致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孕妇及家属往往主张死亡赔偿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兼具法理争议与感情冲击,核心争议在于死胎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能否获得死亡赔偿金。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诊疗过错导致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孕妇及家属往往主张死亡赔偿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兼具法理争议与感情冲击,核心争议在于死胎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能否获得死亡赔偿金。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厘清法律保护边界,统一裁判尺度,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基本案情】 阿某因分娩至某医院住院待产,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对病情评估不到位,手术时机把握不恰当,导致胎儿娩出时为死胎。经司法鉴定,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分娩过程中发生死产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构成医疗事故。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死亡赔偿金以自然人生命权受侵害死亡为前提,该案胎儿未独立存活,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故对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侵害产妇健康权益并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依法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未支持死亡赔偿金。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该案明确了医疗损害致死胎案件的赔偿规则,区分“死胎”与“活体后死亡”:娩出为死胎即无民事权利能力,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娩出为活体后死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支持死亡赔偿金。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不等于不赔偿,医疗过错侵害孕妇身体健康,造成亲属巨大精神创伤,法院通过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填补损失,兼顾法理于情理。产科诊疗关系母婴安全,务必规范产检、严密监测、及时处置,避免因疏忽引发不可逆损害;患者一方也应理性维权,在法律框架内主张合理损失。(供稿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供稿人:葛小丽)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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