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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所有人应否担责

时间:2025-04-24 10:35:0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古丽妮尕尔·赛麦提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好友借车的情况,不借,显得尴尬,借了,担惊受怕。可若是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需承担责任吗?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古丽妮尕尔·赛麦提)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好友借车的情况,不借,显得尴尬,借了,担惊受怕。可若是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需承担责任吗?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11日,麦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艾某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与阿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麦某负全部责任,阿某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后阿某将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并维修,产生车辆维修费3000元,阿某和麦某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随后,阿某将实际驾驶人麦某和车辆所有人艾某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法官审理】

  法官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麦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应对阿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艾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麦某适用,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本院判令实际驾驶人麦某和车辆所有人艾某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生活中,人们难免存在借用他人汽车或将自驾汽车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对车辆的性能、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除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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