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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意见

时间:2013-07-12 14:28:32  来源:中新网  作者:佚名
导读:住建部今日对《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加快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助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加快发展。

  本届政府任期内要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意见》明确:“2013-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解读:从近几年棚户区改造的节奏、力度来看,这一目标既是符合实际的,也是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

  《意见》提出,在过去五年大规模改造棚户区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今后五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逐步将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统一纳入改造范围。同步建设配套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同步使用。尽管确定的五年改造目标较上一个五年有所减少,但完成这一目标任务仍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经过前几年的改造,容易改造的棚户区大多已经改造了,剩下的大部分是改造难度大的“硬骨头”。不少棚户区位于中西部地区、独立工矿区、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较集中的城市,位置偏远,市场运作空间小,配套设施建设压力大,有的还需要异地搬迁。在一般的城市中待改造的项目,多数也商业开发价值低、资金难以自行平衡。加上建材、人工费用上涨较快,改造成本持续高企,各地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缺口普遍较大。在新的形势下,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改造1000万户的任务,必须不断总结已有的经验,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破解棚户区改造面临的资金筹措等难题。

  增加财政补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意见》明确:“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解读:过去几年,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的基本做法是:中央补一点、地方政府出一点、银行贷一点、市场筹一点、企业和居民拿一点。未来五年,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要通过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等,多渠道努力。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财政补助资金是启动改造项目的关键。《意见》提出,中央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增加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并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省、市、县人民政府也要从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把该筹措的资金筹措到位,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和投入力度。此外,各地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加大金融支持。完成五年既定的改造任务,需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大力支持。一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另一方面,这几年企业债券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非常明显,已成为重要的资金渠道。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全依靠公共财政支出难以为继,必须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2012年,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有关部门对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开展自我评估的通知》(发改办〔2013〕1236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体系,创造有利环境,积极吸引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比如,民间资本参与方式更加多样,既有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配建回购、BT、委托代建等方式,也有企业或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的开发出售、开发配建、私募股权基金型信托计划等方式;民间资本投入规模有所扩大。为进一步创造有利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意见》强调,要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加大供地支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意见》明确:“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解读: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住户自行购买相结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安置的,需要地方落实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为确保安置住房用地供应,《意见》重申了既有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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