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健康中国 > 医疗与法

青岛出台大病救助新政 危重孕产妇纳入救助范围

时间:2012-10-29 16:17:00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李晓闻
导读: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出台新政,22类大病患者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可报销60%,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危重孕产妇首次纳入救助范围。   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出台新政,22类大病患者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可报销60%,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危重孕产妇首次纳入救助范围。

  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所有参加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危重孕产妇首次纳入纳入新农合大病救助。

  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等不列入救助范围。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李晓闻)

责任编辑:xinbao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09001449号-10
京公网安备 110108008263 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