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定点医疗机构将实行年度考核,每年一次,采取年终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考核结果,不过关将取消定点资格。17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随着《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今后,临沂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条件、考核办法等都有了“硬杠杠”。 临沂市社保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临沂市定点医疗机构有498家。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临沂市参保人员,出台了该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等内容,增加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等。 定点医疗机构有了明确义务 该《管理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管辖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控制、违约处理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年。 据介绍,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保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报有关统计数据、诊疗资料及收费明细清单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用。 据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或过期失效,或是出现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定点医疗机构或内部科室对外承包等情形,将终止医疗服务协议,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收回原定点标牌和定点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准申报定点资格。 年终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相结合 采访中记者获悉,该《管理办法》新增加了年度考核内容。其中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采取年终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考核结果。 《管理办法》中规定,对考核成绩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差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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