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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电话录音、短信、悔过书等可作为遭受家庭暴力证据

时间:2022-07-15 15:54:40  来源:人民网  作者:薄晨棣 李楠楠
导读: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答记者问。

法治报道讯 据人民网 (薄晨棣 李楠楠)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答记者问。

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规定》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王丹说。

此外,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对此,王丹表示,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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