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至今,二十年间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转型、城市化进程加快、互联网和移动社交的全面普及,都让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与社交场景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方式更为多元,其中伴随的冲突与矛盾也更加频繁,违法行为形态更趋多样化,治理难度显著上升。
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制度层面的回应已悄然启动。今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规于2026年1月1日施行。这是该法自2005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
新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机制作出重要调整,其中一项关键修订是:对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这一修订旨在兼顾教育挽救与必要惩戒,进一步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现代少年司法理念。
一、破旧立新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现实问题的系统回应。其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理机制上的重要调整,旨在破解长期存在的困境,推动未成年人法治治理走向更科学、更精细、更均衡的新阶段,通过制度优化,在“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正义”之间建立新的平衡点,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新规落地
在制度框架完成更新后,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重新划定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边界,也为治理实践提供了更加清晰、可操作的路径。随着配套机制不断细化,新规有望在多个方面形成实质性成效,推动未成年人治理体系朝着更规范、更完善的发展方向迈进。
执法标准更明确
新法通过对行政拘留适用条件的补充,使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更加清晰。随着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逐步出台,各地执法尺度将不断趋于统一,减少理解偏差,有助于提升基层执法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增强制度威慑力,让“宽容不纵容”的少年司法理念得到更稳定的贯彻落实。
矫治链条更完整
新规强调惩戒与教育并重,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推动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家庭教育指导等机制发挥更大作用。未来,随着专业力量和社会资源的持续投入,未成年人违法后的矫治将呈现出更加系统、专业和个性化的特点,形成从处置、教育到回访的连续闭环,帮助他们在规范中修正偏差,在引导中重塑行为边界。
程序保障更完善
围绕涉未成年人案件,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询问在场人员、听证程序、告知义务等特殊程序要求,为执法行为提供更高标准的制度框架。更严格、细致的程序设计,有助于确保执法活动合法、透明、可溯,既提升了办案的规范性,也增强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信任感,为建设更具公信力的少年司法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随着上述机制的逐步完善,新规不仅提升了法律适用的精确度,也为未成年人违法治理奠定了更加稳固、现代的制度基底。未来,随着制度与实践不断深化,其积极成效将持续显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加清朗的法治环境。
三、协同共治
新法发挥作用,需多方协同、责任共担的治理体系。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家庭学校以及社区矫治等各责任主体如何像齿轮一样紧密配合,共同推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有效治理。
司法机关 明确标准与统一尺度
作为制度运行的核心齿轮,法律的最终解释者和适用者,司法机关需针对新法中弹性条款,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细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情形认定标准,统一行政拘留的适用尺度,为执法提供清晰依据,减少裁量差异,为其他齿轮的顺畅运转奠定基础。
公安机关 规范执法与专业办案
公安机关是新法落地的“执行齿轮”。在司法机关细化标准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应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基层民警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能力,准确理解新法精神和具体条款,掌握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特殊要求。重点包括询问规范、有效沟通、证据收集、合适成年人介入及矫治衔接机制,杜绝程序违法,提升处置专业性。
家庭学校 前端预防与早期干预
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齿轮”,也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新法实施后,家庭和学校应共同承担法治教育、道德引导、心理疏导和行为纠偏责任,建立高危学生预警和家校协同机制,及早干预不良行为,防止问题升级,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违法,减轻后续司法矫治的压力。
社区与社会组织 矫治帮扶与回归支持
社区矫治机构和社会组织是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治理的“兜底齿轮”。社区矫治应发挥其专业优势,提供多元化的帮扶和融合教育,如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正、职业技能培训等个性化服务,建立拘留后跟踪回访制度,形成闭环管理,确保矫治教育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真正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防止再犯。
当所有齿轮协同发力,形成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强大治理合力,实现“保护”与“惩戒”的动态平衡。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未成年人法治治理领域的一次重要探索和完善。它不仅是对当下社会问题的回应,更是对未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的积极构建。在“保护”与“惩戒”的审慎权衡中,我们期待新法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既有温度又有尺度的法治蓝天。
供稿单位:广东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 秦越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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