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孙培培)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荆某与某肉类机械有限公司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法院积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收到全部赔偿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当庭申请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荆某于2025年8月在操作某肉类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时,因设备防护措施不足,不慎从高处摔落,造成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认为设备存在设计缺陷且公司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遂将某肉类机械有限公司及设备安装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卷宗,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责任划分比例及赔偿金额计算标准。考虑到原告受伤后急需资金治疗,且被告公司远在江苏,若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增加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并邀请具有劳动纠纷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在调解中,法官组织双方逐项核对设备操作手册等证据,释明法律助其理性看待责任,在通过“背靠背”沟通,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主动申请撤诉。
此次纠纷的高效化解,是和硕县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生动实践。近年来,和硕县人民法院始终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优化调解流程、加强与企业及基层组织联动,推动矛盾纠纷在源头实质性化解,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下一步,和硕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畅通“调解—撤诉—履行”快速通道,让司法服务更有温度、更富效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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