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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肇事受损贬值 法院支持合理索赔

时间:2026-02-25 20:22:39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克日木拉·艾木杜拉
导读: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侵权人伊某向新车车主陈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治瞭望(通讯员 克日木拉·艾木杜拉)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侵权人伊某向新车车主陈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情回顾】三月新车遭碰撞,维修后仍存贬值​

  据悉,陈某购置某品牌小型汽车仅2个多月,尚处于新车质保期内。某日,伊某驾驶机动车时因操作失误,与陈某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车辆多处受损。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经现场勘查和责任认定,伊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内,向陈某赔付了2000元。但陈某的新车受损严重,前往4S店维修共花费1万元。更令陈某困扰的是,事故导致车辆关键部件受损,即便经过维修,车辆的安全性、操控性仍受到影响。经专业机构评估鉴定,案涉车辆因本次事故产生贬值损失2万余元。为弥补该项损失,陈某多次与伊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伊某支付车辆贬值损失2万余元。​

  【法院审理】贬值损失属财产损害,侵权人应担责​

  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伊某辩称保险公司已赔付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车辆维修后已能正常使用,不应再承担贬值损失。​

  该案中,案涉车辆购置时间不足3个月,属于典型的新购置车辆,其市场价值和使用性能均处于最佳状态。事故造成车辆存在导致贬值的机械故障,经专业评估机构认定贬值损失明确,该损失与伊某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车辆受损贬值的直接原因。综合考虑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程度、贬值评估结论等因素,法院认为陈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伊某向陈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万余元。伊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伊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提示】新车贬值损失可索赔,需满足这些条件​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纠纷日益增多。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必然得到支持,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车辆为新购置车辆或使用年限较短(一般认为1年内),行驶里程较少,车辆价值未因正常使用产生明显损耗;二是车辆受损严重,尤其是关键结构或核心部件受损,修复后难以完全恢复原有性能和价值;三是贬值损失已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予以明确,损失数额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通常将车辆贬值损失列为免责范围,该项损失一般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若不慎引发事故,应积极与受害人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切实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遇此类情况时,可及时保留车辆购置凭证、维修记录、评估报告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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