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阿依古孜力·阿迪力)民生无小事,司法解民忧。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产买卖终止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确了借条未约定利息时逾期还款的利息承担问题。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吐某与玉某达成口头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吐某以16.5万元购买玉某的房屋,吐某先行支付10万元预付款。后因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协商一致终止交易,玉某需返还该10万元预付款。2024年初,玉某向吐某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2024年4月前返还10万元及利息。
2024年4月,玉某仅返还3万元,剩余7万元向吐某出具借条,约定2024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借条中未提及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玉某未偿还剩余款项,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玉某返还7万元本金,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庭审中,玉某认可欠款本金7万元,但辩称买卖时未约定利息,借条中也无利息条款,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吐某与玉某终止房产买卖后,玉某出具借条确认欠款事实,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玉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主张,虽案涉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玉某返还吐某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借条未约定利息不代表逾期无需承担利息责任。借期内利息需双方明确约定,但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出借人可依法主张逾期利息,这是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合理规制,也是对出借人资金占用损失的弥补。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签订借款凭证时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同时借款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切勿因逾期还款增加额外成本。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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