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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代管≠随意占用 私住他人房屋需赔偿

时间:2026-05-25 09:07:20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迪拉热·阿布力米提 谢玲玲
导读:亲友间无偿代管房屋,本是情谊相助,却因口头约定、越权使用、长期默许引发官司。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代管纠纷案,明确无偿委托的权责边界,为群众处理亲友间财产委托事宜敲响警钟。

  法治瞭望(通讯员 迪拉热·阿布力米提 谢玲玲)亲友间无偿代管房屋,本是情谊相助,却因口头约定、越权使用、长期默许引发官司。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代管纠纷案,明确无偿委托的权责边界,为群众处理亲友间财产委托事宜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岳某因长期在外地工作,为方便处理房屋漏水、日常修缮等突发问题,同时方便接待购房人员开门看房,便口头委托朋友杨某无偿看管自己某小区一套毛坯房屋。后续杨某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帮忙看管房屋,在征得岳某指定联络人同意后,将房屋钥匙转交至张某,由张某继续代为看管。几年后岳某筹备出售房屋时,发现屋内摆放着张某的生活用品,张某还自行缴纳了该房屋的水电费与物业费。岳某表示,自己仅委托他人无偿看管房屋,并未允许任何人入住使用,张某擅自占用房屋的行为,还对房屋售卖造成不利影响,遂要求杨某与张某支付房屋多年的使用费90000元,以及暖气空置费近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岳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岳某与被告杨某之间成立无偿委托代管合同关系;杨某转委托张某代管,已获得岳某指定联络人明确同意,该转委托行为合法有效,岳某与张某之间亦成立无偿委托代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受托范围仅为单纯看管房屋,但其在屋内存放个人物品、实际居住使用,已超出委托权限,构成对岳某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岳某主张其支付房屋使用费具有合法依据。法院结合张某使用行为具有临时性、未损害房屋主体结构,且主动支付水电、物业费用等情节,综合酌定张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元;杨某转委托已获合法授权,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不承担责任;暖气空置费基于供热合同产生,通常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张某未实际享受暖气服务,故该项请求未获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岳某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一、委托代管,尽量白纸黑字留凭据。亲友间无偿委托房屋看管、物品保管等事宜,切忌仅口头约定,建议提前以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形式,明确代管范围、能否自住、可否转借、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权责说清、痕迹留好,避免事后扯皮伤感情。

  二、免费代管有边界,无权擅自占用改造。无偿代管≠可以随意使用,仅负有看护、通风、简单维护等义务,不得擅自入住、转租、转借、改造房屋或大肆堆放私人物品,一旦超越权限造成权利人损失,即便出于好心帮忙,也照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及时查验房屋,维权不拖延。房屋权利人异地置业、委托代管期间,要定期远程或实地查验房屋状况,发现被违规占用、损坏等情形及时制止,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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