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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抢街头醉汉 3次“小捞”变“大罪”

时间:2026-02-25 20:17:52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艾斯克尔江·吐逊
导读:“街头醉酒者的”财物,成了别有用心者眼中的“可猎物”,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趁被害人醉酒实施抢夺的案件。

  法治瞭望(通讯员 艾斯克尔江·吐逊)“街头醉酒者的”财物,成了别有用心者眼中的“可猎物”,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趁被害人醉酒实施抢夺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0日凌晨,麦某在泽普县某十字路口,发现被害人如某醉酒后坐在路边休息,手机放置于身旁地面,遂趁如某意识模糊、无防备之际,公然将手机拿起后迅速逃离,经鉴定该荣耀X50牌手机价值516.67元。

  7月12日深夜,麦某在同一区域,见被害人买某醉酒后靠路边一只手拿着手机走,便上前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该VIVO牌手机价值200元。

  7月15日凌晨6点左右,麦某再次在该路段寻找醉酒目标,趁被害人木某醉酒不备抢夺其手机,并将抢夺的手机带回家藏起来。经鉴定该荣耀X50牌手机价值750元。

  【法院判决】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抢夺三名被害人价值为1446.67元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抢夺罪,判处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提>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法官提醒】“街头的顺手一抢”,抢的是他人财务,毁的是自己的人生。本案中,麦某以为“醉酒者好欺负、抢的钱不多”就能逃避处罚,最终却因抢夺行为身陷囹圄。法律不会因“金额小”、“临时起意”而放宽尺度。无论是单次抢夺数额较大,还是多次小额抢夺,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然承担刑事代价。法官提醒大家侥幸是犯罪的温床,守法才是自由,切勿因一时贪念,让自己从“路人”变成“案中人”。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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