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阿米那木·赛达买提)租赁合同的合意解除,是双方对权利义务的自主处分,但并非出租人扣留保证金的“合法理由”。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群众厘清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原告阿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阿某承租被告房屋并支付10000元保证金。后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阿某也已付清租赁费,但被告以阿某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阿某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
【审理经过】案件审理后,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阿某存在违约情形,也未证明因合同解除产生实际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且被告因合同解除存在损失的情况下,被告应返还保证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10000元保证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该案涉解约行为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解除后需依法妥善处理后续权利义务。保证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合同履行,仅可用于抵扣承租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或自身产生实际损失,扣留保证金属于“恢复原状”的合法诉求,被告的违约抗辩不能成立。这也警示市场主体,在租赁交易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除合同时需明确后续权利义务,一方主张对方违约的应留存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出租人无权无据扣留保证金,承租人也需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担责。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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