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黎丹凤)“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市场交易的黄金法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经营者基于信任采取“赊账”方式进行交易,当善意信任遭遇恶意拖欠,买卖双方的合作基础便荡然无存。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蔬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次警示市场经营者,赊账买卖必须以守信为前提,拖欠货款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至2月期间,蔬菜种植户戴某与个体蔬菜老板袁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通过电话联系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袁某以赊账方式从戴某处购买各类蔬菜。期间,戴某陆续为袁某提供了10车蔬菜,合计货款81795元。袁某支付了49192元后,剩余32603元货款一直未付。戴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袁某催要剩余货款,但袁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拖欠时间长达一年多。多次催要无果后,戴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袁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与袁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以赊账方式购买蔬菜,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戴某已按约定履行了供应货物的义务,袁某作为买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对剩余32603元货款长期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袁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戴某货款32603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信是交易的基础,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该案中,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诚信交易原则,也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在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同时,要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好送货单、收货凭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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