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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行为 捍卫司法权威——新疆喀什地区2025年首例拒执罪案宣判

时间:2025-05-13 14:38:49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孙守林
导读:近日,巴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案件。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司法的权威源于刚性。近日,巴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案件。此案为2025年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审理的首例拒执罪案件,标志着以“拒执入刑”为突破口,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向全社会释放“拒执必惩”的强烈信号,为破解“执行难”顽疾注入一剂司法强心剂。

  有钱不还,真“刑”!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现实中,有些失信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无视法律尊严和权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最终等待的只能是拒执罪的严惩。此次案件中的被告人买某就是典型。

  2022年7月,巴楚县人民法院就艾某与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买某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艾某债务20万元。买某偿还部分钱款后,对剩余的41420元,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原告艾某遂向巴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对买某进行约谈并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然而,买某却通过使用其已去世妻子的微信交易、利用亲朋好友的账户转移、隐藏财产等方式恶意规避执行,毫无履行之意,致使申请执行人权益长期无法实现。

  鉴于买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巴楚县人民法院将违法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虽然买某认罪认罚,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受到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的刑事惩处。

  旁听震慑“强警示”

  此次庭审突破传统办案模式,主动将司法惩戒与警示教育深度融合。巴楚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辖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旁听通知,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300余人现场旁听。

  “转移财产、虚假报告、暴力抗法,任何一条都可能让你从‘失信被执行人’变‘罪犯’!”庭审中,法官围绕拒执罪的构成要件、证据链条及法律后果进行充分质证和释法,清晰勾勒出买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到“刑事被告人”的蜕变轨迹。

  目睹“同行”坐在被告人席位受审,全程见证拒执行为如何从民事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直观感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与“拒执入刑”的司法高压,旁听席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们如坐针毡,终于知道拒执的严重法律后果,纷纷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承诺将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庭审结束后有5名参加庭审的被执行人主动找到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履行标的20余万元。

  通过“个案审理+类案警示”的创新模式,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有力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承办法官表示:“巴楚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的这起拒执罪案件,不仅是对被告人买某拒执行为的严厉惩处,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深刻法治教育。它将时刻警醒广大被执行人,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司法亮剑促长效

  本案作为拒执罪审判典型案例,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是法院向全社会宣示“切实解决执行难”决心的标志性事件。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对拒执罪明确释放四大信号:

  强化刑事衔接。对逃避、抗拒执行行为,法院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进一步凝聚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合力,确保“应移尽移、应诉尽诉”。

  拓宽线索渠道。依托执行信息平台,加大对隐匿财产、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查控力度,破除“人财难寻”困局。

  深化失信惩戒。除刑事追责外,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将通过曝光“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联合信用惩戒等手段,构建“不敢拒执、不能拒执、不愿拒执”的法治生态。

  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公开庭审+以案释法”“执行现场+普法宣传”等形式,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首例不是终点,而是全面强化执行威慑的新起点。”拒执罪案件的审判,既是巴楚县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的檄文,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法治宣言。正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明示:任何挑战司法权威、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终将付出自由的代价。下一步,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将继续高举“拒执入刑”利剑,以更严举措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让生效判决“落地有声”,让诚信守法蔚然成风。

  法官提醒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面对生效法律文书,依然心存侥幸,甚至置若罔闻,各种花式“拒执”,企图以“小聪明”逃避执行,殊不知,这种“小聪明”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就是犯罪,切莫弄巧成“刑”,撞了南墙再回头,为时晚矣!(孙守林)

责任编辑:乔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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