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速兴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名反映,都昌县春园家庭农场及其实际控制人冯喜国涉嫌虚假缔约、合同违约。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并自建项目配套用房,不仅面临流转土地面积大幅缩水、地块权属不清、项目停滞等困境,还遭到春园家庭农场起诉追偿土地承包费,致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这起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据了解,2023年8月19日,安徽速兴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速兴农业)与都昌县春园家庭农场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流转承包协议》。合同明确约定:春园家庭农场将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芗溪乡黄坡村唐下坂组2108亩连片农用设施用地流转给安徽速兴农业,专供综合养殖项目经营使用,甲方承诺地块成片连片、权属清晰。
合作达成后,安徽速兴农业严格履约,依约先行支付土地流转款项204.4万元,同时向都昌县税务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344392元。为保障养殖项目顺利落地投产,企业提前布局基础建设,自主承建养殖项目配套用房、厂区基础设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推进项目筹备工作。
然而,企业大额资金与基础设施投入落地后,春园家庭农场的履约情况彻底背离合同约定,多项根本性违约直接导致项目瘫痪、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据安徽速兴农业负责人介绍,合同约定两千余亩连片养殖用地,对方实际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土地不足200亩,土地面积严重缩水。且时至今日,对方始终无法提供2108亩土地的具体坐落、四至界限、地块分布图,大面积流转土地无任何可核实的官方区位资料。不仅如此,仅交付的少量地块长期存在村民权属争议,用地冲突、村民阻工事件频发。
因地块权属混乱、面积严重不符、完全不具备养殖项目生产条件,企业承建的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无法投入使用,千万级投资全部闲置浪费,产生巨额基建损耗、资金占用、人工筹备、项目逾期等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基于对方拒不履行土地交付核心合同义务,故安徽速兴农业依法未缴纳后续土地承包费用,双方纠纷彻底爆发。此后,都昌县春园家庭农场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法院判令安徽速兴农业补缴全部土地承包费用。
该案一审先后组织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安徽速兴农业当庭质疑,主张原告无法证明自身享有案涉土地合法流转权,即春园家庭农场并未提交其与黄坡村委会签订的原始《土地流转合同》。直至第二次开庭,原告方才提交了一份与黄坡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
庭审中,安徽速兴农业明确对该份延迟提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多重异议,并认为该合同并非原件,同时请求法庭核实其真伪。但一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份证据,并以此作为核心裁判依据,作出(2025)赣0428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判令安徽速兴农业补缴土地承包费。
企业在取得该份争议合同后核对发现,这份支撑一审判决的关键证据,与双方商业合作合同存在颠覆性、根本性冲突,也是整个虚假缔约纠纷的核心症结。
其一,用地属性不符。春园家庭农场流转的土地性质为荒田,并非其对外承诺、合同标注的农用设施用地,难以满足规模化养殖项目用地标准;其二,经营用途受限。该合同仅允许果树、茶树、蔬菜、水稻等普通种植产业,并不允许开展规模化综合养殖,与双方签约的核心经营目的相悖;其三,地块信息空白。该合同同样未标注2108亩土地四至、范围、区位,无有效地块确权信息,本身缺少完整交付的基础条件。
一边是存在多重瑕疵的上游土地流转合同,另一边是企业投入千万元资金、建好基建用房却无法正式建设,一审败诉让安徽速兴农业经营陷入困境,前期巨额资金被套牢,设施投资搁置受损。
依据安徽速兴农业的反映材料,我们于2026年6月15日走访了黄坡村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余先生。其查看合同复印件后表示,他从未见过这份2015年土地流转合同,村委会没有相关存档资料。他证实,黄坡村不存在2108亩荒田,自其任职以来村里从未收到春园家庭农场缴纳的土地租赁费。
2026年7月8日,我们电话联系上了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针对2015年土地流转合同上的签名及村委会公章,这名村干部表示,他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对公章加盖情况也不知情;农场也未向村里缴纳过租金,村内并无两千余亩荒田,亦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他表示,具体情况需回村看到我们转交给现任村干部的安徽速兴农业的反映材料后再与我们联系,但至今再无消息。
两届村干部的表述相互印证,直指这份涉案土地流转合同在真实性、法定程序、土地面积记载、缴费情况等方面疑点重重。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争议合同上加盖有都昌县芗溪乡人民政府公章。我们虽与曾接待过我们的相关负责人电话联系,但芗溪乡至今尚未就公章加盖流程、合同备案、合规性等问题作出说明。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系列法律争议,我们咨询了资深民商事法律专家。法律专家分析认为,多个焦点问题有待二审法院进一步审查:
第一,逾期举证的证据效力。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则,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整提交证据。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件经过两次开庭,核心权属证据直至第二次庭审才提交。法院需要考量原告延迟举证是否具备正当理由、证据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再决定能否采信。二审应当重点审查一审采信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流转协议中,向受让方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连片土地是春园家庭农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能够查实交付土地的面积、用地性质、用途与承诺差距巨大,出让方未能完成主要履约义务,则安徽速兴农业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暂缓支付后续承包费。
第三,虚假缔约的认定空间。倘若查实农场签约时刻意隐瞒土地性质、用途限制、地块边界不明等关键信息,虚构可供规模化养殖的2108亩连片设施用地,诱导企业出资、建设配套用房,或将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欺诈,受欺诈方有权主张损失赔偿。
第四,上游土地流转合同效力存在重大瑕疵。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土地对外流转需要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缺失该程序会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一旦上游原始流转合同效力存疑,春园家庭农场进行二次流转的权利基础也将受到挑战。
专家强调,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二审法院应全面核查多项核心事项:核查2015年黄坡村委会与春园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合同真伪、备案与审批程序合法性,重点核查签约时是否履行村民代表民主议事程序;核实2108亩土地实际面积、地理位置及连片情况;核查春园家庭农场历年土地租金缴纳情况,查明是否存在欠租、弃管;调查是否存在虚构土地属性、虚构用地条件、虚假缔约流转牟利等行为。
安徽速兴农业负责人表示,企业投资养殖项目,初衷是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如今因合作纠纷卷入诉讼,巨额投资蒙受损失,企业的合法权益亟待保障。该案二审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深信二审法院定能查明事实,厘清各方责任,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建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