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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年少的你,莫让“义气”套枷锁

时间:2025-06-03 13:54:35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导读:在青春的成长旅途中,少年们怀揣热血与梦想,渴望收获真挚友谊与群体认同。然而,当“哥们儿义气”被错误解读,冲动战胜理智,往往会在不经意间跨越法律红线,给自己和他人的人生留下难以愈合的伤痕。

  在青春的成长旅途中,少年们怀揣热血与梦想,渴望收获真挚友谊与群体认同。然而,当“哥们儿义气”被错误解读,冲动战胜理智,往往会在不经意间跨越法律红线,给自己和他人的人生留下难以愈合的伤痕。近期,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因“仗义出手”沦为被告人的案件。

  一场因“义气”失控的冲突

  李某与张某曾因矛盾产生积怨。2024年6月22日,双方分别结伴前往公园游玩,偶遇后旧怨复燃,争执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混乱中,李某的同伴王某为“帮兄弟出气”,出手将张某打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入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25,933.78元。后,泽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理与情理的双重考量

  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王某以“请求依法改判,免除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解析: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官寄语:让法治成为青春的铠甲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渴望友情、崇尚义气本是青春的自然特质。但必须清醒认识到:真正的友谊绝不能建立在盲目冲动和违法犯罪之上。一时的“哥们儿义气”看似豪爽,实则可能成为断送前程的陷阱。

  面对矛盾冲突时,青少年应当保持冷静理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和合理途径化解纠纷。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希望广大未成年人珍惜青春时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莫让错误的“义气”成为束缚人生的枷锁,葬送美好未来。

  (通讯员: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责任编辑:乔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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