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起
“杀盗非杀人”,命题的提出庄子还是墨子让学术史去讨论了。盗是大恶之人,杀人越货,阴险歹毒,专门躲在黑暗之中,干些危害社会,危害生命的坏事。此类人从法律的意义上是判死刑之人,杀之是为民除害,替国家分忧,降低了司法机构的负担。但法制社会并为赋予自然人以杀盗的权限,这样的行为当如何界定?
当代社会的盗也是多样的存在,其违法行为或是深藏不露,或者是知道者有限,或是小恶不断。杀之者事实清楚,被杀之人则违法事实含糊。对于这样的事件要先调查和审判死者,如果死者当被法律判处死刑,那杀之者是违规,而不违法了。对被杀之盗绳之以法,肯定需要有人来执行死刑,只是没有规定杀之者来执行,杀之者违规而已。
清除盗是个社会责任,也不是执法机构单方面的事情,法律就是要保持社会的善良,正确的发展方向,对邪恶之人的清除,才是对善良之人的最大保护。清除盗,能承担这样的责任是需要勇气的,这个过程可能不仅仅不能清除盗,反而被盗所伤,所以大部分人避盗唯恐不及,而以明哲保身为准则,再加上法律未必支持这种行为,还要接受可能被法律制裁的后续。“杀盗非杀人”,给社会的结构建设指明了一个方向,邪恶之人全社会参与清除,则邪恶之人无处藏身,社会才能清明和平,人人才有向善之心。所以杀盗非杀人,是人类社会的天赋权利,盗在社会中,人人有权而清除之。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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