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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贪官“酌情处理”与法治精神相悖

时间:2014-12-09 10:10:0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孙伟
导读:不知什么时候,“酌情处理”被运用到了贪官的涉事量刑上,而且大都贴有“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的标识,这让人很是纳闷。原本能够在领导批示中经常出现的“酌情处理”怎能出现在法律量刑上呢?法律依据很难说得过去,这样的宣判或许更能纵容贪官的肆无忌惮。

   12月5日上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共安阳市委书记张笑东受贿案作出宣判,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张笑东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退赃款2123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2月5日 中国网)

  不知什么时候,“酌情处理”被运用到了贪官的涉事量刑上,而且大都贴有“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的标识,这让人很是纳闷。原本能够在领导批示中经常出现的“酌情处理”怎能出现在法律量刑上呢?法律依据很难说得过去,这样的宣判或许更能纵容贪官的肆无忌惮。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按照这种既定去推理量刑,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酌情处理”肯定不能说的通。

  当前,大部分贪官对于纪委或及检查机关的问询,大都是采取避重就轻的策略,如果不是查到真凭实据,或是调查线索有重大突破,总是靠着感化办案很难撬开他们的嘴。很多贪官在调查期间,总是寄望于外面关联领导和家人的关系活动,只有心灰意冷、外面的人撒手不管时,才会做出无奈之举的“杀手锏”,举报、反馈自己和他人的勾连,就是这样,也是尽量检举同自身的量刑有好处的说,这种现象也造成了另一种事实,那就是一些贪官认为,“赃款交了,退赔了,再咬出几个量刑分量的老虎,就得减刑”,结果实际情况却是,自己涉贪的大多数钱物已经被家人转移,退出一小半,家人照样高枕无忧,自己会因为“主动认罪态度较好,外加检举表现,退还全部赃款”,被相关部门予以“酌情处理”,如果有级别,更会在监狱里受到优待,更别说在监狱内呆个一两年,保外就医出来的。

  “酌情处理”,并不能通用所有犯罪。一个贪官受贿两千万,其行贿的官员又有多少?其行贿的钱又从哪里来?一旦靠行贿当上官后,又怎能不变本加厉的侵占权利?这已经造成了一种恶劣的政治生态畸形循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法治精神指导下,虽然讲求人权,但是“酌情处理”并不能运用到一些贪官的受贿上,,谁敢打包票就是上缴全部“赃款”?如果仅为结束一个涉腐案件去“酌情处理”,会在社会上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贪官贪的再多,只要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赃款即可,百姓会认为司法机关没真事,官官相护,依宪治国、审判的公正恐怕会打折扣。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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