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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诈骗罪律师:合同诈骗罪辩护要点全解析

时间:2026-10-26 14:03:51  来源:  作者:  阅读量:1
导读:在上海乃至全国范围内,合同诈骗罪是经济犯罪中发案率极高、辩护空间极大、法律定性争议最多的一类案件。当事人往往因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关键问题,被推上刑事被告席,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面临直接威胁。

在上海乃至全国范围内,合同诈骗罪是经济犯罪中发案率极高、辩护空间极大、法律定性争议最多的一类案件。当事人往往因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关键问题,被推上刑事被告席,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面临直接威胁。作为长期专注刑事辩护的上海合同诈骗罪律师团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辩业务主任夏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就合同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要点作出深度解析,帮助当事人和家属在第一时间看清案件走向、抓住辩护关键。

一、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框架与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根据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条法定列举了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构成要件看,合同诈骗罪要求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故意;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个要件不能成立,都不构成此罪。这正是辩护得以展开的空间。

夏军律师指出,办理合同诈骗案件,首先必须精确定位控方的指控逻辑,从构成要件出发逐项审查在案证据,而不是笼统地"认罪求情"。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深谙刑事司法政策与办案实践,能够准确预判办案机关的取证路径和认定思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辩护主动权。

二、辩护要点一: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与命门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中的核心,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实践中大量案件的实质争议,最终都归结到"行为人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个问题上。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当事人事后的客观表现,而应综合多个维度进行整体判断、实质判断,具体包括: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或有效担保;签订合同后是否有真实、积极的履约行为与履约意愿;收受财物后款项、货物的实际去向(是用于正常经营和履约,还是被挥霍、转移、隐匿甚至逃匿);未能履约之后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失联拒不复责等。

上海合同诈骗罪律师在辩护中尤其要警惕办案机关"以结果倒推主观"的倾向——即只要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就反推行为人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简单化的归责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恰恰是辩护应当重点突破的方向。夏军律师在办理多起经济犯罪案件时,始终强调以客观证据还原当事人真实的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为在"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之间划清界限提供扎实依据,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辩护要点二:客观行为——是否属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欺骗"

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手段限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辩护时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欺骗手段是否达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刑法评价程度,还是仅属于合同磋商过程中的夸大宣传、商业吹嘘或预期偏差。后者属于商业博弈的正常范畴,不应被拔高为刑事欺骗。

其二,欺骗行为与对方交付财物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对方交付财物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则该要件的认定存在重大疑问。

其三,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载体。这直接关系到罪名定性——利用合同实施欺骗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借助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则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利用合同为纽带,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普通诈骗罪则不要求利用合同。实践中,办案机关有时会以普通诈骗罪立案,这直接影响管辖、数额认定与法律适用,专业律师需要第一时间介入,帮助准确界定。

四、辩护要点三:数额认定与计算

数额是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尺,也是辩护的重要战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执行相对较高的标准。辩护要点包括:

一是厘清既遂与未遂。应当区分已实际骗取的数额与企图骗取而未得的数额,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主张合理扣除与核减。应从指控数额中扣除行为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案发前已经退还的部分,以及用于正常履约或正常经营的部分,避免"以立案金额一刀切"式地认定犯罪数额。

三是善用退赃退赔。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尽力挽回对方损失,既是法定从宽情节,也是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和从轻量刑的关键筹码。上海合同诈骗罪律师会第一时间为当事人设计合理的退赔方案。

五、辩护要点四:此罪与彼罪的界分

合同诈骗罪在实务中极易与以下罪名混淆,而准确定性本身就是有力的辩护: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针对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而合同诈骗罪针对的是交易相对方的财物;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利用合同作为实施欺骗的手段;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身份与财产归属关系不同;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则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违约、欺诈争议。

罪名认定的差异,直接影响量刑档位。例如,若将本应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案件错误定性为诈骗罪,或因数额标准不同而显著改变量刑区间。上海合同诈骗罪律师在会见、阅卷之后,应当首先审查定性是否准确,必要时提出改变定性乃至无罪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六、辩护要点五: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合同诈骗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辩护时应重点审查:犯罪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行为人是否仅系执行职务或奉命行事,单位是否实际从中获益等。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既避免个人为单位"背锅",也避免责任范围被人为扩大,对罪责刑相适应至关重要。

七、辩护要点六:程序性辩护——刑民交叉与办案程序的审查

合同诈骗案高度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相当一部分案件本质上只是民事合同纠纷或经济纠纷,却被以刑事手段立案介入,这就为程序性辩护提供了空间。专业律师应当:审查立案管辖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形;对明显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依法提出立案监督、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审查侦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对非法取证、瑕疵证据及时提出排除或补正意见;对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进行充分质证。

夏军律师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对刑事司法政策、办案流程和证据规则极为熟悉,能够精准捕捉程序违法点,通过程序辩护为实体辩护创造有利条件。他所承办的多起标志性案件,如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险诈骗案、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等,均被《央视新闻》《人民网》《东方卫视》《澎湃新闻》等主流媒体报道,其辩护实力与行业影响力得到广泛验证。

八、认罪认罚从宽与量刑辩护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争取从宽处理。同时结合自首、立功、从犯、未遂、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围绕量刑建议进行有效协商与辩护。但必须强调的是,认罪认罚必须建立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切忌在证据存在重大疑问时盲目认罪认罚,白白放弃本应争取的无罪或改变定性空间。经验丰富的上海合同诈骗罪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准确判断是否适合认罪认罚,以及在何种节点、以何种方式认罪认罚最有利。

结语

合同诈骗罪辩护,是一门融合实体法、证据法、程序法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综合艺术,容不得半点侥幸。每一个辩护要点的落实,都需要专业、经验与责任心的共同支撑。作为上海合同诈骗罪律师中深耕刑辩多年的实务者,夏军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扎实的办案功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固定有利证据、提出法律意见,牢牢把握辩护的黄金窗口期。

夏军律师简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辩业务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现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法学院兼职导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风险处理,熟悉刑事司法政策和办案实践。所办部分案件如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险诈骗案、特大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走私毒品案等,分别被《央视新闻》《人民网》《网易新闻》《东方卫视》《澎湃新闻》《搜狐网》《腾讯新闻》《中国经济网》《上海新闻》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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