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融资需求日益增长的当下,金融诈骗也随之升级。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急于融资的心理,以代办承兑汇票等业务为幌子,精心设计诈骗陷阱。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票据诈骗案,为企业敲响警钟——合规交易、谨慎辨别,才是守护资金安全的关键。
案情回顾:
2019年,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公司股东王某经人介绍联系杨某咨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宜,因办理难度较大暂时搁置。2022年4月,杨某主动联系王某,称有办法办理用于质押贷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提出按票面金额20%收取开票费,王某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后获同意,但孙某要求费用需打入对公账号,王某便将公司账户信息发给杨某。
随后,杨某联系某商贸有限公司,以融资为由借用其对公账户接收开票费用,该公司提供账户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杨某提供的账户转账20万元开票费用,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扣除6000元税费,将19.4万元转给杨某,杨某随即将11.8万元转至个人账户,余款7.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几天后,杨某联系开票人张某,让其帮忙开具一份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处于“出票已登记”状态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张某按要求开票后,杨某将汇票截图发给王某。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对公系统中并未查询到该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王某多次跟杨某联系要求其再办一张或者退款时,杨某始终找借口推脱,并拒绝退款,农业发展公司最终报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20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被害公司。
风险警示:企业防范金融诈骗“三必须”
1.必须核实业务资质: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业务需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或持牌平台办理,切勿轻信个人承诺;
2.必须规范资金流程:资金往来应严格核对收款方与业务主体是否一致,拒绝借用第三账户交易;
3.必须留存交易证据:所有业务沟通、合同协议、转账记录等均需妥善保存,发现异常立即暂停交易并报警。
金融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企业和个人需时刻保持警惕。若遇“低门槛、高回报”的金融业务承诺,务必多方查证,避免因急于求成而遭受损失。在此提醒别有用心之人:法律对诈骗行为“零容忍”,任何违法犯罪终将受到严惩!
(通讯员:谢玲玲 魏粲) 责任编辑:乔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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