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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谱!法定节假日也算旷工?公司任性裁员须担责

时间:2026-04-27 11:05:22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
导读:假期结束按时返岗,兢兢业业在岗工作五年的张某,竟突然收到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明明已依规完成请假、续假并获批准,却遭企业无端认定旷工、任性辞退。

  假期结束按时返岗,兢兢业业在岗工作五年的张某,竟突然收到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明明已依规完成请假、续假并获批准,却遭企业无端认定旷工、任性辞退。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保洁员,一干就是5年,工作期间始终履职尽责,从未出现违反公司纪律的情况。双方末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2025年4月,张某因个人事由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获批休假3天(4月28日至4月30日);假期即将届满前,张某通过电话向主管申请续假10天(5月1日至5月10日),该申请同样获得批准。其中5月1日至5月5日为法定节假日,即便无需请假,张某仍主动依规向公司报备,公司管理层工作群中也明确标注张某5月6日处于事假状态,再次确认了续假获批的事实。此外,5月10日至5月11日为周末休息日,不在10天续假范围内。5月12日,张某假期届满按时返岗,公司却未核实实情,仅凭主观臆断认定其旷工7日,当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张某认为自身不存在旷工行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张某提交书面请假凭证、通话记录、企业工作群截图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请假、续假全程获批,不存在无故旷工情形。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张某存在旷工事实,也无法提供合规考勤核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材料。

  法院审理查明,“五一”法定节假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时间,不应计入事假或旷工考核范畴;公司认定旷工缺乏事实依据,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最终依法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该案核心争议为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旷工认定须以客观事实为准,张某已依规办理请假、续假手续并获批准,工作群记录亦可佐证其事假状态,旷工认定缺乏依据。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辞退员工,需事实清楚、程序合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属劳动者法定休息权利,不得计入事假或旷工期限。在此提醒,用工单位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审慎处置人事争议;劳动者若遇侵权情形应留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供稿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供稿人:宋默然)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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